凶器损坏......
当这句话出现的刹那,现场众人眉头皱起,行政下意识流露出一些不太好的想法。
比如...『毁屍灭迹』!
虽说,这起案子不具备毁屍灭迹的可行性,毕竟案情清晰。
可案件重点,消灭『凶物』却也可以达到『毁屍』的目的性!
「怎麽可能?凶物怎麽可能会损坏?」
「前脚被告举证说凶物不是枪,後脚做完监定凶物就损坏了?这未免太巧了点吧......」
「毁灭物证?不对...这样做多少有点嚣张了,原告那边不至於昏头这样搞吧?何况原告也只是附带的民诉代理人,他们没理由冒风险做这种事......」
「那你说这是什麽情况!?」
「......」
场下,一阵骚动声浮现,众人眼底流露出些许诧异,潜意识对这突如其来的损坏起了疑心。
而审判区中。
被告席内。
徐德三人眉头微微一皱,互相对视一眼。
钱昊低声道:「杜藤应该没那麽嚣张...也没那麽傻。」
将物证毁掉对对方来说确实有效,但问题来了...这也会显得十分显眼!
杜藤是想赚钱,是来打官司的,不是奔着吃牢饭来的,哪怕是他想将物证毁掉,内部也没人愿意配合。
不过......
徐德抬起头,警惕的看了眼原告人,接着收回视线,放在公诉方郑通身上。
他道:
「公诉方,有关凶器的具体管理记录,请问是否可以提供?」
听到这话。
郑通很明显早有预料,他将那张面无表情的视线投向审判台,开口道:
「记录已经过内部核查、公证,先整理成档交给法院。」
话落。
见到审判长赵忠点头。
郑通这才从公文包中抽出几份文件,交由书记员後,书记员检查完才递给被告方。
待徐德接过文件摊开看时,耳旁又顺势复现出郑通的声音。
「期间,物证记录以『文字』『录音』『摄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9月13日,公诉方进行申请监定时,物证中心便已进行警告,彻底监定存在毁坏概率,但因案件问题尚未得到答案,於是便冒着风险进行监定。」
「......」
凶器损坏的概率,一般要看凶器本身是什麽东西。
一般的菜刀、水果刀此类,最多也就生锈,损坏的概率近乎不存在,也不影响监定。
像是复杂的电子设备,便存在一定损坏概率。
而眼下案件中,这种手搓的东西...尤其是,这玩意还是80年代造出来,历经风风雨雨近二十多年的产物,进行监定要冒的风险可就大许多了。
所以......
「最终,物证因金属疲劳导致内部弹簧卡口多处脱落,而在弹簧脱落之际,其产生的动能又将零件崩坏。」
「至此,凶器核心部分损毁,虽可进行部分监定,但『整体监定』却无法再次进行。」
公诉方。
检察官郑通缓缓开口,将事情的来龙去脉讲明。
他一边说,徐德一边观看记录。
文件上虽没有视频,但却有照片之类的东西,再加上文字辅佐,阅读起来倒也不麻烦。
几分钟後,徐德得出了答案。
这是真的。
物证...确实是自然损坏,没有人为故意因素,且申请报告流程均符合规章制度!
「被告方,你方是否还有异议?」
审判台上,审判长赵忠看了眼徐德,开口询问。
话落。
旁听席众人视线再次聚焦在徐德身上,等待对方的态度。
徐德微微一顿,接着缓缓摇头。
「我方......无异议。」
话落过後。
原告方,律师杜藤等人脸上流露出些许笑意,不明显,却能让人感受到。
钱昊则是眉头皱起,隐晦地看了眼审判台。
『物证损坏,被告方论点便进退两难,对於原告来说...多少算是有利因素。』
旋即,他收起思绪,不再多想,凝眉看着公诉方。
此时。
审判台上。
审判长赵忠道:「公诉方请继续。」
公诉席。
检察官郑通点点头,旋即微微一顿,又道:
「审判长,通过检测来看,回执报告中明确描述物证:【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
「也就是说,本案凶物,在被告人李杰当初进行改造之际,改装并不彻底。」
郑通靠近麦克风,他低头看着文件材料上的字迹,又道:
「依据,1996年颁布的《枪枝管理法》中,第27条明确规定『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不能安全使用的枪枝,应当报废。报废的枪枝应及时销毁』」
说到这。
他顿了顿,看向周围,提醒了一句,说道:
「注意,该条文中的『销毁』,按文义与立法目的,应当理解为『彻底破坏枪枝结构,使其无法再作为枪枝使用』!」
「依照《枪枝销毁安全技术规范》,其中对销毁程度有明确要求。」
「通常包括:主要部件必须切割或熔化、彻底破坏发射结构、销毁後不得保留完整的枪枝部件、销毁过程需登记和监督。」
东国对枪管的很严。
禁枪令出来前,你销毁枪不是单纯扣掉扳机就行。
而是切割!熔炼!
切割,指的是直接将枪从中间切成两半,不具备使用条件。
而熔炼就更好解释了,直接将枪熔成铁水,压根就不可能发射,这样才算销毁!
所以,眼下的案情则是.......
「审判长,普通单位或个人私自销毁报废枪枝且不彻底。」
「依据枪枝管理法规定......」
公诉席,此时检察官郑通再次开口。
只不过,这次郑通说着说着,忽的顿住,他看着材料上的东西,像是内心在做决断,好半晌,才深吸一口气,沉声道:
「明确触犯《刑法》第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适用情形:报废枪枝未彻底销毁、仍能使用,行为人继续持有的,属於非法持有枪枝!」
这话落下。
整个第一法庭,骤然间一片譁然,所有人瞳孔一紧,面露错愕。
审判区正中心。
坐在椅子上,宛若蚂蚁的被审判人李杰,双拳不自觉紧握,呼吸沉重。
台下的孩子李果不懂,却也能感知到情绪,看着父亲的背影盯了半晌,最终把往王超怀里埋去。
枪?
还是枪?
两个月的时间,绕来绕去,物证还是要被以枪的待遇进行定性?李杰也非得要死!?
被告席处。
「异议!审判长,我方有明确异议!」
近乎是郑通说完话的一瞬间。
律师钱昊没有犹豫,他立马站起身,大声抗议。
「公诉方所言明显有误!」
「物证中心所传回执报告中,所说为【不能完全排除改造後具备发射能力的可能性】!」
「注意,其所说为【不能排除】!」
「以大白话来描述,便是,这把枪也有可能改造後不具备发射能力!」
不能完全排除,相应就是存在枪械不具备可能。
既有可能无法发射,那麽,依照法例...不该以非法持枪罪起诉,被告方也不会获罪。
但话又说回来了。
「被告方,就本案物证并未进行完全销毁,《枪管法》中针对销毁枪械的定义,我想你方应当知晓。」
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他不看旁听席,脸色异常严肃地看着被告席。
他坐在席位上,上身微微前倾,沉声道:
「请问,被告人李某,是否依照相关法例针对『枪械』进行销毁?」
钱昊直接回道:
「枪械目前状况已不具备发射条件!」
「并且,所谓【修复後可能存在发射能力】哪怕为真,但被告人李某却并未修复!」
「本案导致魏田死亡的凶器,在案发前夕也没动手改造的情况!」
你的钉枪存在改造後成为枪的情况下。
那麽,在你用钉枪意外杀人後,难道要以『枪杀』和『非法持有枪枝』的罪名进行指控吗?
不能!
但问题来了。
公诉方不是傻子,他们是检察官,还是海城的检察官,专业能力绝不是普通人所能揣摩的!
「被告方,你方所言为《刑法》第125条『非法制造枪枝罪』。」
公诉方,检察官郑通眉头一沉,开口提醒了一句。
「而非《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除此外,你方依据很明显将物证前後逻辑叙事混淆。」
郑通又拿来一份文件,文件上清楚印着凶器的外貌,以及根据走访所得来的『证言』。
「本案凶器本身不是寻常物品。」
「它本身是由枪改造而来!」
「注意,是由枪进行改造,且改造的行为只达成销毁过程的一半。」
李杰想用枪来改成假肢。
那麽,他就要先将『枪』的概念抹掉,随後才能给定性为假肢。
可问题来了。
他在抹除概念的时候,销毁枪枝的行为只进行了一半!
在《枪管法》中明确规定,只有『切割、熔炼、完全不具备修复可能』,这样,才不算枪,法律上也会将物证的定性抹掉。
那麽...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进行了一半呢?
总不能算板半个枪吧。
不可能。
所以,针对造出的枪管理情况,只有【枪\/销毁】两个概念,也是两个选项!
如果给销毁的行为增加一个进度条,那麽...哪怕你已经销毁到了99%,枪械也已经不具备枪的功能,可只要没达成『销毁』选项,还可以修复。
那麽......
「这就算枪!」
「综上所述,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李杰,明确触犯《刑法》128条『非法持有枪枝罪』!」
检察官郑通严肃且认真地开口,所说的话语很合理。
只要销毁不彻底就算枪。
既然算枪,那就是非法持有枪枝罪。
【持有】和【制造】是两个罪,虽然从条文来看,两者很相似,但实际上区别很大。
前者只要你不作死,不拿枪杀人,基本也就七年以内。
後者上限是能死刑的!
但话又说回来了。
就在钱昊准备再开口说些什麽之际。
恍惚间。
被告席处,徐德忽的意识到什麽,突然抢先一步,开口道: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有两点想说。」
「一,在案发之际,也就是案发过程导致魏田死亡时,魏田是否是被『枪杀』?」
「二,就本案...凶器是否真的存在『改装可能性』?」
「因为,刚才公诉方所言令我注意到一个问题,也就是『无法排除存在改造可能性』,既然无法排除,那相应的,也就和我方钱律师先前所言一样,物证也存在『不可改造性』。」
「既存在不可改造性,那是否可以理解成......」
说着。
徐德微微一顿,他忽的用对方的逻辑,给出一条强而有力的反击!
「被告人李某,在1996年颁布《枪管法》後,实则已经彻底销毁枪枝?」
「请问是否存在这种可能性!?」
话落过後。
肉眼可见的,审判台上几个法官陷入迟疑,明显是开始思考。
公诉席处,三个法官也稍稍顿住。
不过徐德却观察对方,而是将视线落在原告席处,眯着眼,观察几人的动向,时刻准备掏出自己的东西用於突击。
「这......」
审判台上,审判长赵忠稍稍迟疑。
接着回过神来,又道:
「被告方,你方是否还有依据与辩词进行表述?」
「自然是有的!」
徐德点头。
正所谓一鼓作气,再而衰,三而竭,自己既表达了这个角度,不趁势追击...难道要等到败诉了再说?
「我方所表述第二观点已很全面!」
「但,有关第一点,即便我方委托人李杰非法持有枪枝,但......死者魏田却并非被枪杀!」
罪名彼此之间都是独立的。
非法持有枪枝和杀人没有逻辑联系关系,案件核心点在於是否为『枪杀』,如果不是枪杀...那就不具备事先预谋,也不存在『故意杀人』。
在这种情况下。
李杰有没有枪并不重要。
哪怕真判了李杰一个非法持有枪枝,最多也就是三年...不,压根三年不了,最有可能的是交五千块罚金+行政处罚。
而『杀人』一事,却完全属意外事故。
当然。
尽管杀人无罪,但『非法持有枪枝罪』...徐德还是不认的!
「公诉方所言,我方完全否认!」
徐德深吸一口气,忽地令人猝不及防地直接否定。
公诉席:?
原本正准备接受持枪而为拿枪杀人的郑通等人下意识抬头看去,眼神多有些欲言又止。
徐德却是丝毫没有理会。
辩论是辩论,态度是态度,法例是法例。
法例规定凶物可能是枪,但和我的态度有什麽关系?
徐德肯定是不认的!
「除非,公诉方能给出一条准确的定性报告。」徐德道:「可以认定,凶器属於法定意义上的『枪械』。」
「否则我方绝不认同被告人触犯『非法持有枪枝罪』!」
闻言。
公诉席,检察官郑通深吸一口气道:
「被告方,在先前,我方已经说得很明确了。」
「就本案,案件凶器已经损毁,只能进行部分监定。」
「无法进行完整监定!」
定性这种事属於完整监定,而凶器损坏,这种报告却是做不了了。
甚至,哪怕没坏也做不了!
他们手里这份报告本身就是奔着定性是否为枪去的,也就是物证中心拿不准,若是能拿准,此事早就有了结果,哪里还需要这般辩论?
但还是那句话。
这管徐德什麽事?
「公诉方,这点与我方没有关系。」
「庭审是要看证据的,而非根据『可能性』与『猜测』进行定罪!」
徐德摇摇头,绝口否决。
「您想指控,那得先去监定,拿出『确定的监定报告』。」
郑通深吸一口气,「定性需要完整的凶器,凶器已经损坏,物证中心给不出监定!」
徐德双手一摊,脸上流露出为难的表情,道:
「我理解您的心情,可给不出报告您就缺乏现实依据,缺乏现实依据,其指控就站不住脚,您想站住脚就得......」
公诉席。
检察官郑通实在是无语了,他坐在席位上,闭着嘴巴直愣愣看着徐德。
不是......
对方这是在跟自己玩呢?
绕过来绕过去的,最终怎麽又绕回来了!?
还理解心情...心情不是因为对方导致的吗?
不过......
就在此时。
原告席处。
律师杜藤皱着眉,仔细看了眼对方,沉思片刻後,最终望向王燕。
「逼一下被告.......」
王燕闻言,点头示意自己知晓。
旋即。
就在控辩双方进行激烈辩论的时候,一道突兀的声音,在双方中间响起。
「审判长,原告方有话要说。」
只见王燕此时站起身,站在席位前看向审判台。
这一刻。
控辩双方停下动作,均是扭头看向对方,徐德眯了眯眼,不知道对方在搞什麽鬼。
审判区内骤然安静下去。
片刻後。
审判长赵忠点点头,道:「原告方请说。」
律师王燕点点头,旋即隔空将视线投向被告席,微微一笑,道:
「审判长,就本案,我方有信息要进行举证。」
「即,在9月19日当天,物证中心向我方进行监定的申请的回执报告!」
回执报告?
忽的,听到这几个字,审判区内众人了然。
是了。
案件中,凶器损毁了,但损毁的时间点却不是公诉席监定完损坏的,而是原告方!
只是...对方的回执报告,多数人却还不知情。
而这则是因为......
「异议,异议!这是突袭,原告方在庭审突袭!」
被告席处,钱昊忽的再次表态,直接开口怒斥对方这种肮脏的行为!
闻言。
王燕却是不急不慢的从公文包中抽出文件的同时,开口道:
「审判长,我方索要举证信息,并非突袭,在案前已对法院进行举证。」
「只是因为某些原因,直到开庭前才出现在法院内。」
19号内部消息得出了监定,但当天物证损坏。
因物证损坏一事,所以检测员开始针对这件事消耗大量人力精力,最终,在20、21号两天,回执报告等信息才回到法院。
而问题又来了。
法院截止材料举证的时间是开庭前!
但控辩双方取得材料且『消化』的时间最起码要一整天!
所以,信息卡在最後提交,可...消息和内容却除了法院以外,几乎没有人知晓。
『嗬,合法的庭审突袭吗?这招倒是挺好用的。』
律师王燕内心如实想着,旋即冲着徐德露出一个微笑。
虽说这是机缘巧合之下达成的,但......
根据她的调查,徐德曾经打了一起民事离婚官司用过这一招。
很不错,确实好用!
至於徐德,他眯了眯眼,倒也没发作,毕竟打官司的手法没有版权,他想维权也维不了,便继续看着。
王燕此时继续道:
「审判长,这是物证中心对我方『枪械销毁是否彻底』申请理由的回执报告。」
话落。
她伸手,将材料举过头顶,看着众人道:
「而其中...物证中心给出的答案则是。」
「【并未按照法定意义上作废程度销毁!经过一定修复与改造,符合枪枝定义】!」
「诸位,这条报告我想,意味着什麽我想应当很明确了。」
王燕缓缓道,声音传进所有人耳中,令人眉头微蹙。
报告有什麽用?
意思为......
李杰的『销毁进度条』,并未达到一百!
既没完成销毁,那就还属於枪枝,这点公诉方已经说得很明白。
而原告的报告......
很明显,就是在指明枪依旧是枪,还未达到改造成另一物件的程度,被告人李杰......
「明确触犯《刑法》第128条!」
王燕道,她的声音清晰而明亮,咬字十分清晰。
而当众人听闻後。
审判台上,三名法官皱起眉来,看了眼书记员。
书记员连忙走去核对,旋即分别将复印份交给在场众人。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待文件过来之际,便立马皱眉看去,旋即确定这份文件的公正性以及其内容与口述相同。
凶器...确实具备改造情况。
物证中心试着拆卸後,用复制品改了!
虽说准星很差,且存在炸膛风险,但问题在於,它确实是实打实的将子弹推射了出去!
既如此。
那就很完全符合《枪管法》中针对枪械的定义。
只是......
「异议!异议!」
「审判长,这种检测行为太过粗暴!」
「并且,其检测理由完全多此一举,与公诉方存在吻合,原告方这是在浪费公共资源,对物证做无异议的检测!」
「因此,最终导致物证损坏无法监定,对这行为我方表示强烈的抗议!!!」
被告席处。
徐德看完後,二话不说,张嘴就是一阵强烈的谴责。
他的表情十分严肃且认真。
闻言。
审判长赵忠下意识开口道:「被告,原告方行为合规,其检测理由经过合议庭准许。」
他还想再说什麽。
不过......
经过合议庭准许就合规?
恍惚间。
徐德眉头一挑,接着面不动色,忽的也从公文包中抽出一份文件,他站起身,开口道:
「审判长!」
「就本案,在休庭期之际,我方也对案件物证做过一次监定报告!」
「监定所所传回回执报告上,明确对物证进行定性,其为【物证当前不具备《枪管法》中枪械标准!】」
「其中,原告与公诉方问题,我方均与监证所进行交流,监定所持否定态度。」
「综上所述。」
徐德深吸一口气,丝毫不在意周围人的目光,他从公文包里将那份压了十几天的文件举在手里。
「我方认为,本院应当采纳我方所呈交『书面材料』!」
书...书面材料?
四个字落下。
骤然间。
旁听席众人脸上流露出迟疑,有人则是脸上流露出喜色,而迟疑的,则是对公诉方和审判台表示疑问。
被告有报告,听这话说的,好像还是定性了的,那对方...闲着没事还丢出那些物证做什麽?
他们想不明白。
当然。
旁听席的人可以说是有些疑惑。
而审判区的......
那就是相当惊恐了!
「书...书面材料?监定回执报告!?」
公诉席,三个检察官忽的顿住,三个人愣了又愣。
没听说过啊。
法院也没说有人举证啊!
三人迟疑着看向审判台,但却发现......
审判台三个法官也是稍稍愣住,接着你看看我,我看看你,互相表达疑惑。
「不对啊...没接到被告的申请啊。」
「你同意的?」
「合议庭一致才能同意,你说是不是我?」
「那这......」
审判台有些愣了。
监定?
不对啊,监定是必须合议庭通过申请,才能委托物证中心才对。
但对方没申请啊!
总不能是自己脑子坏了,忘记已经同意了吧...但没道理啊,没道理三个法官的脑袋全坏了!
既如此......
那被告是从什麽犄角旮旯里抽出来的?
物证中心凭什麽给对方做的?而且物证是在警局啊,对方总不能从警察局偷出来自己做的吧!
三个法官迟疑了。
但是,原告方却打起了激灵。
「嗬,还真是他们...畜生。」
原告方。
律师杜藤眼角一跳,脑子里浮现出9月10号物证不在的消息。
虽说自己在怀疑,但他是真没想到......
这件事是对方做的!
而且看法庭,好像法官还不知道这件事,连检察官也不知情。
那对方是怎麽走通的流程?
物证中心凭什麽给他做!?
此刻,十万个为什麽出现在杜藤王燕的脑子里,不过,转瞬间就被压下。
与其纠结这个,反倒不如......
「异议!异议!」
骤然间。原告席。
律师杜藤没有犹豫,站起身直接表达自身强烈态度,他怒道:
「审判长!我方有异议要表述!」
「这是突袭!」
「被告方这是在违规举证,他们在进行庭审突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