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何梅协定》的签署无争议:因其实际被履行

为什么说何梅协议不存在是错误的

在法律形式上,何秦英没有签署《高桥绝书》。因此,北平军事分支机构与华北驻军之间并没有像《塘沽停战协定》这样具有明显法律效力的协议。何秦英自始至终否认《何梅协议》的存在。1977年,他甚至通过国防部历史政治局向台湾各历史政治学术机构发出正式信函,澄清此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当梅津美治郎在远东军事法庭受审时,何梅协议也被称为“君子协议”,并没有以书面形式出现。河北事变发生时,参与谈判的龙之介·江口(时任日本驻华大使馆少将武官)在战后病危时承认,日本故意宣传“和梅协议”,给人一种确实有事发生的错觉。这些声明都是针对何和梅之间没有法律协议的事实。

然而,他和梅之间有一份“备忘录”。根据国际法惯例,条约有多种形式和名称。但它在国际法中有完全相同的效果。尽管秦英的“备忘录”不是条约的形式,但它与“通知”相似,是一份“类似条约的文件”。此外,尽管何秦英写信给马津是“单方面行为”,但在国际法中,类似于条约和单方面行为的文件也具有法律效力。

由于术语不精确,“类似条约的文件”往往导致内容和法律效力方面的争议。在何秦英的“备忘录”中,他巧妙地指出了“酒井在6月9日提出的各种问题”的承诺目标,但没有明确列出这些问题。措辞的不精确导致了歧义。所谓“酒井提到的各种事情”是什么意思?根据后来汇编的《口头谈判卷》,酒井和其他人在6月9日三次访问秦英期间“留下”了一份三页的书面文本。根据当时双方主要是“口头谈判”的情况分析,三页的文本应该随意写在类似的笔记纸上(所以语言不流畅、不清晰),而不是官方的“文件”来辅助双方的对话。这就是为什么秦英在同一天两次发电报给江和王,报告酒井提出的最后四项要求时,没有提到酒井已经写好了文件。当时双方谈判后,军事部门编写的“河北事变概要及相关文件电报”中没有所谓的“酒井文件”。酒井在6月11日向军事部门报告的6月9日与秦英会面的电报中,没有提到留下书面文字。6月10日,汪精卫向孔祥熙发出机密信息,解释酒井6月9日要求的四项内容时,他更明确表示这是“口头声明,不是书面声明”。因此,这三页上的“酒井文件”实际上并不存在。

高乔6月11日写的《高乔绝书》是谈判过程中的第一份正式书面文本。如果你比较一下《九经》和《高桥绝书》,你会发现这两个内容完全一样。然而,前者有混乱的意思和不完整的句子,而后者列出了词清晰明了的项目。在他的“备忘录”中,何秦英故意回避高桥的提议,并对“酒井的提议”作出总体承诺。原因是酒井的提议是“口头”的,根据江主席和王甲没有发消息的原因,“酒井的提议”集中在最后四项(取消党的总部、撤军、禁止安排日子等)。),而不是“酒井文件”或“高桥提案”的全部内容。当时,外交部官员甚至认为,何秦英承诺的“酒井提及的物品”仅指(2)第51军的转移和(3)第2师和第25师的转移。其余的(1)撤回河北省党部和(4)全国禁止反外国活动超出了军事分区的管辖范围。他秦英无权说不

目前还不清楚所谓的“九井三品”,即《高桥绝书》中的“补充品”,是否可以归入“九井的各种物品”。主要问题在于“口头谈判”。双方口头谈判。只有通过共识和默契才能得出结论。由于没有双方认可的书面记录(高桥觉得文字很清楚。秦英拒绝签字,备忘录含糊不清),那么中国“承诺”的定义是什么?中国和日本都说了各自的话。

中国可以强调,“备忘录”承诺的是酒井提到的四件事,而且是由中国“自主”执行的。这不仅是党的总部和部队“自主”撤离华北,而且是应日方的要求重返,更不用说高桥书中“酒井三条规定”或“补充规定”所要求的在华北雇佣人员干涉中国内政。日本可以争辩说,虽然“协定”只是口头性质的,但条约和协定的缔结不必以书面形式进行。此外,“协议”的某些部分已经由中国实施,因此可以认为“默示”协议已经成立。此外,日本的要求是基于河北事件违反塘沽协议。中国已经同意日本的要求。中日“口头”协议可视为塘沽协议的延续条款,塘沽协议是延续条款。它对条约有约束力。我们仍然可以对中国提出要求。简而言之,由于"协议"缺乏完整的法律形式,而且双方都基于各自的立场,无法就实质内容达成共识,争端自然没有尽头。

1936年2月。公共法学家谭华少对《和梅协定》能否成立、法律效力及其对中国的影响进行了专门分析,并提交外交机关参考。他认为,根据国际惯例,何秦英的信在法律上“似乎构成了承诺”,中国很难声称该信未获批准。无效;信中所谓的“酒井提出的问题”,如果日本在6月9日根据酒井书面文件的内容进行解释,将对中国非常不利。如果中国想降低协议的影响。只有“承诺”的事项才能得到严格解释,“自主执行”意味着撤军和更换地方官员是“自动措施”,而不是履行承诺的“被动”措施。换句话说,中国未来将做什么不受日本的约束。

从当时公共法学家的分析来看,在实质上,何梅之间确实有一个暂时的协议,中国已经执行了。在中国同意酒井在6月10日之前和之后的最后四项要求并立即实施之后,这一“协议”的有效性宣告结束。然而,中日两国对于协定的精神(即国民党和中央军队撤出河北)今后是否继续对中国有约束力有不同的理解。自然,中方持否定态度。抗战前,江泽民和他一再否认何梅协议。他们的意图之一是阻止协议继续生效。至于日本的立场,《和梅协定》的内容不明确,这便于有意曲解和扩大适用范围,以达到侵略目的。

最初,双方都有自己的解释,但从历史上看,河北事变后,日本将推动《和梅协定》和河北以外的华北其他省份的精神。虽然中国否认何梅协议,但华北各省党部也相继退出河北省党部,抗日运动被严格禁止。1935年12月初,当何秦英作为南京中央委员会新任命的“行政院和平首席执行官”回到北平时,遭到了日本的坚决反对。最后,他只能成立河北茶行政委员会,由宋袁哲代表秦英接管华北的行政。这与《和梅协议》中“南京中央政权不得进入华北”的持续效应并无不同。

总之,就日本而言,强调《何梅协定》可以作为其侵略行为的合理掩护,可以在武力的支持下推断出该协定的适用范围。然而,尽管中国一直否认《和梅协定》,但它仍然受到日本的高压,其实际行动符合《和梅协定》的精神。“和梅协议”没有名称和实质,实质上是存在的。这不需要国家政府来维护。《和梅协议》的签订是南京国民政府屈辱发展战略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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