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雍正年间,湖北省麻城县发生了一件不可思议的不公正事件——这个“杀人犯”即将被绳之以法。被指控杀人的人突然回来了。详情请参阅清代袁枚写的《舒玛城监狱》。
首先,当地人屠如松和他的妻子杨是不相容的。一天,杨突然消失了。他的弟弟杨·吴荣怀疑屠·如松杀了他,于是到处走访。赵流氓说他听说屠如松谋杀了他的妻子。杨吴荣带他到县政府提起诉讼,但没有证据,案件无法解决。这时,杨实际上是躲在当地学生杨范统的家里,他是这个案子的幕后黑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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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后,一个被乡下人埋在洪泛区的死去的男孩被一只狗咬伤并致残,原因是土壤很浅。他被要求检查土地。突然一声霹雳,他半路上回来了。当杨范统听说机会来了,他和杨吴荣合谋将尸体认出是杨。如果性别不对呢?没关系,贿赂尸体并直接报告为女尸。几天后,尸体变得越来越腐烂,越来越难以辨认,所以被埋在草丛中。在那之后,杨范统和杨吴荣带领几十个人制造了一个场面,并诬告屠如松杀害了他的妻子。这起事件惊动了湖广总督麦柱,并命令广济命令高徐人杰重审此案。
因此,屠如松被逮捕并被严刑逼供。他看见自己的脚踝,仍然没有说话,但那根铁丝使他绊了一跤,肉冒烟了,他焦虑不安,声音洪亮。尽管他忍不住寻求帮助,但他无法摆脱毒药,并被错误地说服了。”但尸体原本是一个男人,没有头发,没有脚和指骨,也没有血裙裤。我该怎么办?并被迫画如散花秀。屠如松已经半死不活,必须随机辨认。如果你一开始挖坟墓,你会得到几十块腐烂的木头。他又挖了一个坟墓,擅长蓄胡子和穿大靴子。我不知道那个人是谁。最后,在坟墓里发现了一具尸体。是一个穿着弓弦鞋的女人。官员们欣喜若狂,但突然他们发现头骨是白发,显然年龄不合适。他们被震惊和抛弃了。
麻城没有人的墓在前后被挖掘了一百多次,但至今仍未被发现。每次没有找到尸体,尸体都会被严刑拷打,然后被涂成松散状。屠汝松的母亲徐石哀悼儿子的去世,剪掉了她的头发,去掉了她的白发,只留下了一束黑发。他还发现了李显宗的妻子,一个乡下人,从他刺伤的手臂上流血,染了一条裤子和一条裙子。打开他死去儿子的棺材,收集脚和指骨。把上面的东西埋在河岸上,然后带领首领去挖掘。
如果是,监狱设施。然而,黄州知府姜建年打电话给他的县验尸员,说那是一具男尸。高徐人杰被解除了责任,假装骨头已经被换了,以便进一步调查。碰巧山洪冲走了尸体,再也无法检查了。省长麦柱竟然以屠为松杀妻子,官员收到战利品,打算斩地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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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点上,杜汝松对妻子的谋杀似乎是一个铁案,但结果却是一个转机。屠的妻子杨意外被邻居杨范统的祖母抓住。县长陈丁得知杨范统的家很快就被找到了。麻城的许多人欢呼着上了法庭。县长打电话给屠如松,让他认识他的妻子。年轻一看到丈夫的脸黑得像鬼一样,他就忍不住上前搂着他的脖子哭,“我害了你!我对你做了!”大厅下面的人因下雨而哭泣。杨吴荣、杨范统等人磕头求饶。他们什么也没说,都受到了惩罚。杜汝松被宣告无罪。当时,他已被拘留多年。如果他被锅里的煎饼反复折磨,他就会失去人形,也不会得到任何国家赔偿。
屠如松的冤案也见于清光绪八年的《麻城县志》,与袁枚的记载不同。这案子似乎有冤屈,也有案子。然而,屠如松的冤情和惩罚过程大致相似。这篇文章不详细。
麻城的冤案只是清代刑讯逼供造成的冤狱冰山一角。刑讯逼供在清代成为一种普遍的做法。在一场政治改革中,晚清重要官员刘坤一、张之洞与陈奇·Ku直接接触:“别哭了,血肉之躯在飞...不断的折磨,审讯的折磨是痛苦的,许多人拖拖拉拉,还有一个死亡案例,”甘家代著名演员绍兴王辉祖也在作品中反复评论。他说,对于小偷来说,“一旦案件被提起,就必须观察情况,找出小偷的真实证据,然后再决定案件。酷刑不应轻易被用来造成不公正和压制,”他补充说。“小偷可能不会尽最大努力诬告他人,或者他们可能会自己死去,或者他们可能害怕受到惩罚。如果他们自由地提供证据并希望延长残疾人的寿命,他们将生活在大约十到六到七个地方。”可以看出,酷刑造成不公正和错案的可能性极高。
至于刑讯逼供,钱钟书曾经分析说:“相信‘反现实’,强迫犯人吐出真相,知道‘反现实’,强迫犯人坐在真相上,所有的路都通向同样的结论。如果你想颁布法令,你必须以一句话结束。如果我们不调查情况,我们将从不惩罚开始。”几句话是关键。所谓“谋反即真”,而《旧唐书》是法官和官员发明的十大枷中的第七大枷。这意味着一旦你戴上它,你必须承认你的反叛是真实的,如果你摧毁了九族,你必须承认它。在这里,钱钟书是一个双关语。
如果进一步讨论,酷刑在清代盛行,主要原因如下:
首先,在清朝(甚至在整个古代)没有无罪推定的法律思想或原则。嫌疑人经常处于不得不自己提供证据的倒置状态,官员通常认为嫌疑人“应该受到惩罚”此外,清朝遵循明朝的法律,规定“任何人惩罚一个人的臀部和腿部都要依法受到惩罚,任何人偶然自杀都要依法受到惩罚”。它还规定,"抢劫和杀人案件应当有证据证明,被告不得吐出真相,但应当接受讯问"。《清法》的附则还规定:“如果一个人因公务被拘留,他将依法被拘留,并且是偶然死亡,或者如果他因疾病而在受到惩罚后死亡,则应适用偶然死亡法。”这相当于立法支持刑讯逼供。
第二,清代地方司法制度没有划分为现代公安法。事实上,从执行逮捕到立案调查,到审判,都是在州和县官员的"一人政府"领导下进行的,甚至是由同一个小组进行的。律师的辩护制度甚至更有说服力。所谓的法律争论者从来没有资格在法庭上辩论,他们的合法性也令人担忧。这样,嫌疑人很难获得程序性司法保护,以帮助他们避免通过酷刑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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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清代国家官员和郡官员的审讯技巧粗糙,好像他们仍然停留在原始社会。来自李周的所谓“监狱五音听讯”仍被大多数人视为教条,即“监狱案件五音听讯,征求公众意见”首先,听演讲。第二,色彩倾听;第三,倾听精神。第四,倾听耳朵;五是用眼睛倾听。“这种方法有很强的主观倾向,显然缺乏严格的法律逻辑。然而,如果依靠“五音听讯”制度无法获得令人满意的供词,官员和腐败官员都可能不得不“打我50次!"
第四,在清代,州县官员使用酷刑逼供,但他们也有自己的“困难”。清代公务员严重短缺,许多学者指出讨论甚少。清朝审理案件的时间限制非常严格,这让本来就人手不足的地方官员大吃一惊。根据《清代历史草案与刑法记录》,普通杀人案件限于6月。其中,州、县应在3个月内结案,州、县应在1个月内结案。州、县应在1个月内解决案件。州和县应在1个月内解决此案,总督应在1个月内咨询皇帝。抢劫抢劫、杀人案件、秦部事件以及各种抢劫挖墓案件都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只有在4月份,其中州、县应在2月内解决政府和州,政府和州应在20天内解决部门,部门应在20天内解决主管,主管应在20天内咨询问题。重大案件的结案时间比普通案件短。
如果一名官员违反审判和移交的最后期限,他或她将直接面临行政处罚,如"工资处罚"和"降级"。如果他或她被弹劾,他或她有时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这样,官员们,尤其是当地基层官员,不得不将压力转化为暴力,并拷上嫌疑犯。
此外,清代官员的腐败是众所周知的。由于利益或权力冲突而造成不公正监禁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每个不公正的监狱里,刑讯逼供的幽灵不可避免地会挥之不去。毕竟,清代刑讯逼供的实质在于个人权利得不到承认和保护。甚至犯罪嫌疑人也有他的自然人权,通过刑讯逼供挑战甚至践踏这种自然人权。这不仅是老百姓的悲剧,也是王朝的悲剧。它不仅反映了卑微人民的渺小和卑微,也显示了冷血和强大的官僚主义。它不仅留下了燃烧民权的伤痕,还拍摄了滥用公共权力的专辑。